长沙居家养老政策文件2008 (长沙居家养老服务中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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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7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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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总则
- 本政策适用于长沙市户籍老年人及其他符合条件人员。
- 本政策旨在构建覆盖城乡、多层次、全方位、可持续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,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,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。
- 本政策坚持政府主导、社会参与、市场运作、家庭承担的原则。
二、服务对象和范围
- 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老年人:
- 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;
- 年满55周岁以上、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;
- 其他具有生活自理困难或需要照护的老年人。
- 居家养老服务范围包括:
- 日常生活照料服务:包括协助老年人进行衣食住行、康复训练、疾病管理等方面的服务。
- 精神慰藉服务:包括陪伴聊天、心理疏导、文化娱乐等方面的服务。
- 医疗保健服务:包括上门医疗、送医就诊、康复护理等方面的服务。
- 其他必要的服务:包括法律援助、便民服务、志愿服务等方面的服务。
三、服务方式
- 居家养老服务方式分为:
-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:由政府或社会组织设立的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。
- 社区养老服务:由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的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活动。
- 家庭养老服务:由家庭成员或亲属为老年人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。
- 志愿服务:由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。
- 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,可采取多种服务方式相结合的模式。
四、服务保障
- 政府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投入,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。
- 鼓励社会组织、企业、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,支持社会力量办养老。
- 健全居家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体系,加强专业服务人员培训。
五、监督管理
- 民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,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服务标准。
- 各级政府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价体系,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。
- 鼓励社会监督,畅通投诉渠道,及时受理和处理老年人的投诉。
六、附则
-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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